2021-11-04 法律服务网 1530
【事件简介】
裕安区世立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医师周某某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张某某,未及时进行预检分诊、隔离处置、核酸检测等管控措施,导致其密切接触者36人和次密接者6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5月8日至13日增加密切接触者165人、次密接者322人。其行为严重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
执业医师欧某某在其妻开设在齐云西路的“儿童玩具”门市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张某某,为其输液治疗,导致密切接触者142人和次密接者38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5月11日至13日增加密切接触者59人、次密接者290人。
周某某和欧某某均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获刑1年3个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医疗机构承担着发热患者诊断治疗、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以及日常诊疗等多重任务,在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的同时,也面临较高的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周某某和欧某某作为执业医师应知悉并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防疫措施执行,对发热患者及时采取分诊、隔离和核酸检测的措施。而二位医生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作主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落实防疫措施,造成疫情扩散,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医生站在疫情最前线,更应该谨慎认真地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瞒报不谎报及时报,规避疫情传播风险。普通公民也要配合防疫工作,戴口罩、少聚集,发热及时就诊检测。
【法律适用】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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