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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遭遇职场歧视如何维权?

2021-11-03 法律服务网 1520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3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面试,试干两天后,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意向,但最终双方并未签约。10月19日邓某某给对方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于是,邓某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二、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不少女性在就业时可能遇到过不公平对待,比如说招聘性别歧视、限制婚育、孕期被迫离职、晋升受限等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将面临行政处罚、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已在“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增加了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就业时遭受歧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适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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