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 法律服务网 1196
【案情简介】
张某和姚某经介绍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不到3个月便结婚了,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姚某经常酗酒后多次家暴张某,张某受不了姚某的家暴便离家出走,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婚姻关系;(二)要求姚某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
同意张某和姚某离婚,因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暴的情形,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有五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者这五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很多小青年由于年轻时不懂事或者是基于父母的压力草率结婚,结婚后两人并不合适,便想离婚,一般来说,重婚、近亲属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都是无效的,其次,因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以去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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