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法律服务网 1171
【基本案情】
浙江史先生在过马路时遭人偷拍并发上网,对方配文称他是聊了六个月的网友准备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后,一度要吵着闹离婚。史先生只好让儿子帮忙报警。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来吸引人们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在这个网络发展迅速的时代,人人都可在社交平台上创作短视频,不少人为了吸引关注获得流量,编造剧情博得眼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允许偷拍他人并发布在公众平台上,侵犯了他人肖像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除民事责任外,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行为,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 “诽谤罪”,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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