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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买到假货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2021-11-19 法律服务网 3405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王某通过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从杨某某处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女包,支付价款6800元,次日收到货物。卖家称该包系其自一淘宝代购店中购入,后王某通过邮件与该品牌官方客服沟通,确认此款女包为2018年春季限量发售,仅发售一个季度。因疑为假货,王某便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为假货。双方协商退货退款无果,王某便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因欺诈导致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及鉴定费。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包确系假包。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为经营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未予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杨某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双方退货退款,杨某某承担鉴定费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前提是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而该案中,结合商品性质、交易数量、销售频次、用户评价等情况综合判断,卖家尚不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但买家仍可以网购商品经鉴定为假货,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小编心语】

小编想提醒消费者们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闲置物品时,一定要审慎下单,合理分析低价原因,仔细辨别卖家提供的防伪凭证,切勿脱离平台进行交易。如遇到疑似假货的情形,要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先申请平台客服介入协商处理,平台不作为或协商无果可进行投诉。对于符合经营者条件的卖家构成欺诈的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经营者条件的卖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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