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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塑料袋遮挡摄像头被开除

2021-12-06 法律服务网 1502

【事件简介】
2011年4月,员工郑某入职某公司跟单岗位,最新一次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8日,公司突然在郑某所在的办公室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可以清楚地摄录包括郑某在内5名员工的工作情况,公司经理可通过手机App随时调看监控录像。
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摄像头自动跟踪监控,对此,郑某等员工都认为他们的隐私被侵犯,于是多次通过邮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管理层则表示,此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事件,有必要安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摄像头遍布各个公共场所,员工们应该尝试适应。
同年9月10日、11日,与管理层沟通无果的郑某和同事一起用木棍将垃圾袋套在了摄像头上,导致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两日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于是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于是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1.公司装监控算侵犯隐私吗?
办公区对于员工来说属于公共场所,非私人场所,不涉及个人隐私,公司出于管理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系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
但用人单位监管权也有限制,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

2.公司能以员工遮挡监控的理由开除员工吗?
据了解,郑某和同事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事发后三天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员工不得遮挡摄像头。
公司在办公场所安监控属于合法的管理行为,因此员工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实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过错,但员工的过错轻微,只犯了一次,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以此为由开除郑某不合法。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非要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如果想以类似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要将违反公司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并且提前公示告知员工。其次,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辞退,因此员工要达到多次违规等严重的程度,公司才能解雇该员工。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纠纷应当积极沟通,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权。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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