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 法律服务网 1962
【基本案情】
小丽入职某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入职后单位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后小丽辞职后交回工作手机,随后便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公司便擅自调取了小丽工作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认为小丽在工作期间“接私活”,应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小丽利用公司的资源“接私活”,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是,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没有经过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小丽在使用工作手机过程中,通话、信息等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司擅自恢复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小律提醒】
提醒广大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是“卖身契”在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身权、人格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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