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法律服务网 1538
案情介绍
11月29日,一外卖员在电梯中解开裤子,疑似向顾客餐盒撒尿,事后还拿起外卖摇匀。当天保安通过监控发现异常,并于当晚告知住户,但住户“已将外卖吃掉”。12月1日晚该外卖员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芜湖警方行政拘留14天。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外卖员通过疑似撒尿的方式,来损坏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情形比较恶劣,故警方才会做出行拘14天的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享有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外卖员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财产安全,且这种行为带有侮辱性质,更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故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律师提醒
外卖行业一直是大家的关注热点,近些年国家也发布了各种规章制度保护外卖员权益。在外卖员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外卖员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也应当积极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只有这样,整个外卖行业才能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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