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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村民袭警,多次警告无效被击身亡

2021-12-06 法律服务网 1521

【案情简介】

11月30日下午,四川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佑之社区村发生一起枪击事件。村民陶某文报警,称其弟陶某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

涉事村民陶某腿部中枪,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受伤民警头部缝合五针,仍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叙州警方表示:初步的尸体检查显示,陶某所受枪伤在腿部,均非要害部位,其具体死因有待法医尸检后进一步明确。

【律师说法】

什么是袭警罪: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袭警辱警的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按照已知情况来说,民警在头部已经被水泥板块砸打伤的情况下鸣枪警示了,村民陶某任然用钢钎追打,民警开枪打在腿上制止,并没有打在要害上的行为是合法的。

【小律提醒】

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警察正在执行职务,应该避免与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发生语言、肢体方面的冲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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