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9 法律服务网 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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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区业主有权查看小区业委会账目或者要求公示吗?
【律师说法】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比方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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