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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楼道随意堆放杂物

2021-12-16 法律服务网 1550

案情介绍

老王是某小区的业主,住在二楼。老王退休后经常和老伴捡一些废旧纸壳,并且将捡到的废旧纸壳都堆放在楼道内。一天老王堆积在楼道内的废旧纸壳突然燃烧引起火宅,家住四楼的小瑞沿着楼梯间向下逃生,却被这堆杂物挡住了去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经过医院诊断,小瑞全身多处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瑞将老王与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老王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因为老王不配合,无权清理堆放在楼道内杂物;老王则认为,自己仅仅是堆放纸箱,没有外来火种也不会着火,不该由自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老王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老王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老王实施了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这一行为,且杂物堆放在干燥的楼道内是有引起火灾的风险的,老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是可以遇见这种风险的,但仍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最终堆放的杂物引起火灾,并导致小瑞严重烧伤,王大伯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行为与小瑞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法院才会判决老王承担损失的百分之七十。

 

律师提醒

作为小区的业主一定不要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避免引起火灾,来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其次作为物业公司一定充分履行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安全管理的职能,发现小区内有类似行为,一定要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清除堆放的杂物,如果是当事人不配合,也可以向当地的的消防部门进行报备,配合消防部门一起来清楚安全隐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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