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5 法律服务网 1936
【案情简介】
梁某为解某雇佣的保姆,2020年12月15日,解女士有事外出,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顾解某女儿小米粒,因个人原因将两岁的小米粒带去自己女儿家,疏于看管致使小米粒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
2020年1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以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立案侦查,12月17日,梁某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0日,解女士和保姆梁某的女儿左某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闻潮派出所的调解室,签署了《谅解书》。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检方认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梁某。
【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以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梁某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最后梁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梁某还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不起诉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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