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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爸”逼孩子学习,其母竟这样操作!

2021-12-16 法律服务网 1044

【基本案情】

毛先生系某大学博士毕业,婚后育有两子女,儿子7岁读一年级,女儿5岁读幼儿园,毛先生在深夜教授中学、大学的知识,让孩子学习文言文和高等数学,在教育子女学习过程中经常辱骂、谩骂孩子,甚至有殴打的行为,后公安、妇联以及学校介入调解,毛先生未意识到自己的教育方式不对,拒绝接受调解,后毛先生妻子郑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说法】

未成年的监护人具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教育的职责,但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情况和年龄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毛先生经常性的侮辱、谩骂,甚至出现殴打的行为,教育方式不妥当,对未成年进行了精神侵害,属于家暴的情形,系违法行为。

【小律提醒】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的期盼,但是应该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教育方式不妥当反而会起到揠苗助长的效果,监护人应该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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