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法律服务网 1080
案情介绍
安徽的一位外卖小哥叫小猛,他出生于1998年,其实和现在很多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年纪差不多,但是由于他是大专毕业,家境不太好,所以毕业之后选择了送外卖。送外卖虽然辛苦,但至少能在短时间内挣到比较多的收入,但没想到的是,这位初出茅庐的小伙子竟然被比自己小几岁的一名大学生给辱骂到怀疑人生。
事情发生的那一天,这位小哥正在给女大学生送餐,结果女大学生的手机号留错了,小哥怎么也联系不上她,最后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女大学生,却十分冷漠的继续指使着小哥换收货位置。小哥忙了一天,肯定也觉得自己很累了,就觉得这位女大学生怎么这么没素质,难道连一句谢谢都不会说吗?还一副命令的语气,结果女大学生突然就更来劲了。女大学生开始了狂轰滥炸模式,在语音里疯狂辱骂外卖小哥,甚至还说外卖小哥没有钱就该好好打工,在这里打工的人就是我儿子之类的话。
小哥也刚毕业,自己也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在被女大学生辱骂之后,他选择了辞职。这位外卖小哥在辞职之后,也觉得自己受到了屈辱,越想越不服气,他现在跟记者说,他想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且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的女大学生一直疯狂辱骂外卖小哥,甚至说打工的人就是我儿子的行为,无疑是对外卖小哥人格尊严的一种践踏,侵害了外卖小哥的人格权。外卖小哥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律提醒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在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犯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的人格权。平时我们在购买或者享受一些服务时,如果是面临了对方的一些违约行为,多一些包容和理解,多跟对方积极沟通积极协商去处理问题,而不是以采取言语辱骂、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这种违法方式去处理问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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