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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

2021-12-21 法律服务网 6200

【事件简介】

12月15日,网上流传着一段视频,一位女老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对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发表个人不当观点:“当年的侵华日军到底在南京屠杀了多少人?30万人是没有数据支持的,所以对于这段历史,如果没有史料支撑的话,那也只是民间说说而已,说得跟真的一样。”“可能连3万人都没有”,“只不过是个历史”,“我觉得不应当永远去恨,而应当反思战争是怎么来的。而根据各方面的研究结果表明:“死亡人数应该超过40万。”

【律师说法】

在公共场所内散播谣言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一点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其次作为人民教师,是知识传播者,为人师表,应该更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小律提醒】

 (一)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应注意语言文明,自觉遵守法律,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实事求是,不能诽谤,污蔑他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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