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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找代孕生子,妻子要求否认亲子关系获支持

2021-12-22 法律服务网 1000

【事件简介】
北京顺义,高某与丈夫二人育有一女,夫妻俩还想再生个孩子,却因为身体、年龄等原因始终未果。谁料,2018年,丈夫郭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证明上写母亲是高某。“被当妈”的高某称,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没见过孩子,直到2019年才知道孩子小郭的存在。
为了明确双方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妻子高某曾想过要起诉,但是当时没有合适的案由,直到《民法典》正式施行,新增了亲子关系之诉。
高某将小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和小郭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取消其对小郭的监护权以及小郭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代孕是违法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和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被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针对代孕的委托方、代孕妈妈这些代孕实施者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代孕生子,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个问题:谁是孩子法定的母亲?
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有四种理论,即分娩说、基因说、契约说及儿童最大利益说。我国否认代孕的合法化,代孕协议一般是无效的,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适用契约说。其他三种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有适用。
我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二审法院,采用了分娩者为母的理论及儿童最大利益说理论。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前我国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是亲子关系鉴定,即采用基因说。当代孕母亲与血缘母亲不是同一人时,分娩说与基因说就存在冲突,难以确认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而代孕母亲与血缘母亲一致时,也即代孕母亲提供了自己的卵子,其主张自己与孩子有亲子关系,就不存在争议。受传统文化影响,分娩者在生理上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辛苦,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分娩者大多更容易获得抚养权。
本案中,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妈”,事先没有和郭某协商一致代孕生子,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也可判断出其与小郭不存在血缘关系,可以认定高某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求。

【小律提醒】
即使法律未对代孕的委托人和代孕母亲制定处罚,但是代孕引起的伦理问题、亲子关系争议等等麻烦接踵而来,违法者终将自食其果。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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