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因收条写了个“今”字,5万欠款要不回来了!

因收条写了个“今”字,5万欠款要不回来了!

2021-12-27 法律服务网 1105

案情介绍:

当事人陈杰陈述,2015年4月,田景向他借款5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田景借款后,通过银行陆续向陈杰转账还款。到2016年夏天,陈杰感到田景经营恶化,就一直催促尽快还款。于是,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偿还了10万元。陈杰当天打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田景还款15万元整,陈杰,2016.10.13”。

随后,田景便不再还钱给陈杰,并且并不承认自己还有5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陈杰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15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田景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陈杰的。

但是,对其余的5万元,原告陈杰称是自己对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田景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5万元债权已消灭。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陈杰对田景的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田景无需再偿还。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可知:陈杰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16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陈杰是在当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陈杰的解释不合常理。

律师提醒:

在实务中我们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是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的。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律师建议:

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