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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是如何处理的?

2021-12-27 法律服务网 1536

案情介绍

近日有一咨询人来电称,自己建了一个房子有十几年了,在建筑动工之前也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现在被相关的行政部门认为自己建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口头通知要求自己把建的房子拆除了。如逾期自己未将房子进行拆除,则行政部门将有权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吗,行政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又是怎样的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行政部门认为违章建筑需要采取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书面公告(公告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具体情况)。本案中的行政部门仅仅只是口头通知,未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故该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律师提醒

如果面临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或者是进行公告;当事人如果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间或者是书面通知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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