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法律服务网 1104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8日。天门市村民小林准备到天门城区办事,途中正巧遇上同村村民小成开车前往天门城区,遂要求乘坐便车,小成欣然同意。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小林、陈某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林无责任。
小林受伤后,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7月6日,小林将陈某、陈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以及小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害费用合计11万余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余某林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小林受伤,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天门法院确定小林的损害后果由陈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小成承担60%的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的小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经交警部门的鉴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小成是看同村村民小林要去城区办事,才好意搭乘小林的,并且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故法院在审理时才会适当减轻小成的赔偿责任,判决由小成承担60%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出行主要都依赖交通工具,一些出门捎邻居、上下班坐同事的车等搭便车行为也越来越多。车主如果是驾驶的非营运车辆,那么好意搭乘一下熟悉的朋友或者邻居是可以的;如果车主是驾驶的营运车辆,那么一定要禁止好意搭乘行为,来避免如果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虽然是好意搭乘却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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