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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02-11 法律服务网 1570

事情简介

谢娜张杰购买上海豪宅,被“指”跳单事件登上热搜。

2019年6月21日,中介霍先生开始带谢娜看房,这套房子是二手房(思南公馆东苑7号101室)、房东方是一家公司(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谢娜来看房的时候,谢娜的爸爸妈妈也跟着一起看房。看房时,房东方需要登记,于是谢娜在摄像头下完成了签字。6月22日,张杰过来看房。

但谢娜一家看完房后,中介霍先生回访谢娜助理,助理说不喜欢房子就没买。

2020年,中介霍先生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谢娜已经买下了那套房子。中介霍先生有与谢娜张杰的司机通话录音、与思南公馆保安交流的视频记录。

那么跳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跳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依据,就是委托人是否有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去直接订立合同的这种行为。如委托人确有这种行为的,可以判断构成跳单,并且委托人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中介人在从事中介服务时,首先应当跟委托人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并且也要注意保存好自己促成合同成立而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等相关证据。这样即使委托人有存在跳单这种恶意行为时,也能够有充分的证据向法院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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