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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一人获刑6年半

2022-02-14 法律服务网 1045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吴某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具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

2022年2月8日,该案二审结果出炉,吴某因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律师分析

根据判决可知,在第一阶段中,王某等人进入宾馆房间,和吴某方发生了争吵。此时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达到刑法中的高度紧迫性,而王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王某同伴朱某突然扔拖鞋,继而李某等人参与殴打吴某,但四人并未使用携带的匕首和柴刀,事后的鉴定意见也证明吴某尚未构成伤情等级。

吴某掏出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综上,吴某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法院认定吴某行为防卫过当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小律提醒】

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要积极维护自身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界限,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往往难以区分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保护自身应以防为主,以攻为辅,切记:打击斗殴不可取,故意伤害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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