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1 法律服务网 1125
【案件简介】
张某的女儿和李某的儿子是同班同学,因两家住在同一个小区且是大学同学关系还不错,张某便与李某约定李某每天下班路上接孩子的时候顺便搭载张某的女儿。在某天路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赵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女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张某便要求李某赔偿20万。因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李某承担80%。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搭载张某的女儿未收取费用,事故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属于好意搭载,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是并不能以此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好意同乘必须经过好意驾驶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一经同意搭载,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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