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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频繁致电推销是否违法?

2022-06-16 法律服务网 2065

【案件简介】

原告罗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并一直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到期前,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不断致电给原告,因原告的手机提示该号码为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原告并未接听。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准确说出原告车辆的保险到期日,原告以其车辆保险到期日还有一个多月为由挂断了电话。但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并未放弃,继续拨打原告手机,均被原告拒绝接听。之后,换用其他号码继续拨打多次。原告多次致电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国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投诉,要求被告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非法获取原告个人信息用于商业销售一事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原告罗某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定义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律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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