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1 法律服务网 1012
【律师说法】
现在很多企业对新员工有入职培训,一些用人单位在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设置“陷阱”,以下这些做法均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培训期间没有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安排入职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
(二)下班之后培训不算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无法培训,利用下班之后的时间培训,仍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用。入职培训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为其创造出更多更好效益,用人单位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
(三)培训费自掏腰包
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且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培训费用,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
(4)辞职应赔偿培训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必须是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仅仅是上岗前的岗位培训,不需要赔偿。
【小律提醒】
入职培训,既是企业有实力和规范用工的体现,也是求职者了解企业和具体工作内容的机会。组织入职培训,不得侵犯劳动者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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