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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相亲六次均失败!能否要求婚介公司退费

2022-06-21 法律服务网 1119

【事件简介】

三十六岁的陈先生一直单身,家人也是一直催婚,虽然陈先生一直也有结婚的想法,但是苦于生活很难有接触异性的机会。近日,陈先生为找到另一半与一家婚介公司签约,公司承诺介绍5名心仪女生,支付18800元。在五次相亲失败之后,陈先生提出退费。婚介公司只好继续给陈先生介绍,结果在连续相亲六次之后,仍然没有找到心仪对象。陈先生认为该婚介公司一直在拖时间,一直在推荐。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陈先生推荐的女士都是未婚完全符合陈先生的择偶标准,是因为陈先生的个人原因导致相亲失败。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不注意个人形象,相亲见面很邋遢,以及对女方说话缺少情商等。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务费之后,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选,但不可能保证每次提供的人选,双方都能满意。除另有约定外,最后相亲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负责的。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在婚介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如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通常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不予解除。

【小律提醒】

①相亲仅凭借外力作用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另一半,需注意自身形象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②很多大龄单身男女选择婚介公司来寻找另一半,小律在此想提醒大家,很多婚介公司存在陷阱,需要谨慎!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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