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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5人被刑拘

2022-07-13 法律服务网 1992

【事件简介】

近日,山东临沂“一女子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的短视频热传,引发网友关注,郯城公安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涉案者王某某等5名嫌疑人已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说法】

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经公安机关查清有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行为,则涉嫌组织他人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受接待方不应免除刑罚责任,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便是超过14周岁,只要交易时,女方已经明确表示是被迫的,也不能强行为之,否则亦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年有期徒刑。如女方成年且自愿交易,该行为构成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律提醒】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遇到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可向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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