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3 法律服务网 1122
【事件简介】
据无锡警方通报:2022年6月28日17时许,警方接报在经开区红星大都会玫瑰天街路边发生一起持刀伤人警情,有1人受伤。警方迅速赶赴现场,与群众合力将犯罪嫌疑人蒋某(男,46岁,浙江人)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经审查,蒋某交代,6月25日其乘高铁来锡欲找网恋女友解决纠纷,28日下午误以为一过路女孩系网恋女友的女儿,遂持刀上前报复。目前该女孩经救治无生命危险。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受害女孩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涉事男子蒋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涉事男子因错捅过路女孩,这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因其伤害的对象都是人,主观上又是出于故意杀人或伤害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该男子具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涉事男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主观心态,以及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所捅刺被害人的部位,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被害女孩及家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残疾的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小律提醒】
发生纠纷应采取理智、冷静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冲动是魔鬼,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最终是害人害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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