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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理财APP漏洞获利千万,被判11年引争议

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2130

男子利用理财APP漏洞获利千万,被判11年引争议

 

争议不断的“许霆案”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许霆案”,当年案件过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引起了法院和法学界专家的争论热议。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和朋友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卡里只被扣了1元,,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共取走17.5万元。公诉人认为,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发回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app版许霆案”

而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被媒体成为“app版许霆案”。福建一男子叶榅飞,平时喜爱尝试各种理财产品。2016年5月16日,叶榅飞下载了平安付推出的“壹钱包”软件。用户在使用“壹钱包”时,需要与平安银行推出的一款不能透支的互联网信用卡“花漾卡”相关联,并由该卡进行转账和消费。2016年6月4日晚,叶榅飞在向“壹钱包”账户充值时发现,资金转入不久便被退回,但“壹钱包”关联的花漾卡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此后8天,叶榅飞利用这一故障,前后转账超过350次,套现1125万元。2017年9月30日,上海奉贤法院一审认定,叶榅飞盗窃罪名成立,因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叶榅飞提出上诉。3月30日下午,叶榅飞的家属收到上海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叶榅飞“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是积极作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非法获利,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严重侵害涉事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资金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个案子都是利用非人为的故障将不属于自己的钱进行了“转移”,虽然根据金额等差异被判处的刑期不一样,但无例外的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获利的一千多万叶榅飞用做了什么?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叶榅飞套现的1125.64万元中,884万余元被用于购买平安银行旗下理财产品,241万余元用于购买黄金、归还债务。此外,叶榅飞还购买奥迪A4和A6轿车各一辆。

 

何为盗窃罪?

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来了解一下要满足哪些要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就本案而言前三点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第四点分歧较大。

 

本案究竟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件二审判决后又如当年的“许霆案”一样引起不小的争议,重点仍然是: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吗?第一种观点小编引用了一位网友的话做解:“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占为己有。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是公开进行的,虽然在主观上存在占有故意,但仍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

       而涉事法院持有的是第二种观点。在二审中海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叶榅飞利用“壹钱包”的系统漏洞,反复充值操作350余次,使账户余额增加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款项非法占有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黄金、轿车及归还个人债务,其多次恶意操作及获取巨额资金后的使用情况,都表明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且该院还认为,叶榅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叶榅飞明知 “壹钱包”花漾卡资金转入渠道出现系统漏洞,仍然利用漏洞多次操作,非法占有、使用被害单位巨额钱款,在被平安付公司发现制止后,仍未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款项。

       对于此案笔者更倾向于法院的观点。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笔者认为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如果此类案件因为狭义的“秘密”二字不认定为触犯刑法,显然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也不符合立法目的,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针对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大家是怎样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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