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1722
居委会主任撕判决书被拘留——司法权威不容践踏!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不容践踏,在诉讼活动中大家要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意气用事,否则自食法律制裁的苦果,就犹如下面的事件。
事情经过:
2018年2月23号,麒麟法院通知原告沿江街道余家屯社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当法官送达法律文书时,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不服判决,法官也为其耐心的讲解了判决依据和情况,并告诉张某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但张某却一气之下当场将法院发给他的法律文书撕毁。经法官训诫并告知他其行为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后,张某依然没有悔过的态度。于是该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试想一个国家的法院做出的判决被不尊重和挑衅,那么国家的治理、社会的稳定都将受到挑战!希望大家都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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