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婚外情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情人名下,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为婚外情人陈某购房,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吴某可追回购房款,因张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与,陈某非善意取得,赠与无效。

问: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婚后认识了陈某,相处一段时间后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 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追问张某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吴某提出要和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吴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陈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您好,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吴某应当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房产证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陈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而陈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