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受赠房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赠与书明确受赠人为夫妻双方,且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问: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后来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于是在2000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现在付先生和妻子准备离婚,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您好,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而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先生夫妻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生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