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店未及时制止顾客斗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问: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