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女方父母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女方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女方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夫妻两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女方的名字。现在两人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女方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男方即可。男方对此拒不同意。房产应如何分割?

答:您好,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女方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女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女方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