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投资的房屋,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投资房产婚后经营出售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问:冯先生在婚前花费110万购买了6套房产。冯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将该6套房产交给张女士打理。张女士经过打理后原来的6套房屋已变成了9套。2006年3月就在房屋价格再次大幅上涨时,张女士预感到国家将会采取新一轮的调控措施,在和冯先生商议后,俩人将房产全部抛出,扣除税费后得款960万元。现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售房所得的960万元价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您好,冯先生的6套房产虽然是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在冯、张俩人结婚后,上述房产继续由张女士用于投资经营。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6套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将960万元扣除冯先生310万元的个人财产后,将650万元的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冯、张俩人可就冯个人房产的价值和张的个人贡献做进一步的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