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可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符合条件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等情形下撤销企业登记,但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除外。
问:哪些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
答: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