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
外资企业设立申请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违反法律或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况下不予批准。
问: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
答: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答:不能。擅自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后发包人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避坑提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不受此限,承包人仍需终身负责。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外资企业设立申请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违反法律或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况下不予批准。
问: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
答: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