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收养养子没有办收养手续,现在怎么才可以脱离收养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未办手续的收养关系在成年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问:三十年前收养养子没有办收养手续,现在怎么才可以脱离收养关系吗?

答:您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与成年养子女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