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履行提供合理必要服务的义务,遵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您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履行提供合理必要服务的义务,遵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您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