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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个交通事故的伤者被送到我们医院,当时人已经深度昏迷,需要马上手术抢救,但即使手术抢救也存在死亡的风险,送他过来的是肇事者,据说一时还无法与他的家人联系上,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医院可以对他实施手术抢救吗?如果抢救不过来,他的家人是否有权以未征得他们同意为由索赔?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你们经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手术。只要你们的诊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他的家人不得要求索赔。
问:未取得相关医师资质为患者开展治疗活动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未尽告之义务,未征得患者同意就做手术,并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该负什么责任?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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