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应在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应及时送达申请者。
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答:您好,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处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劳动能力鉴定应在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应及时送达申请者。
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答:您好,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处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