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承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次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意定监护提前确定监护人。

问:谁应该承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 配偶;2. 父母、子女;3. 其他近亲属;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人选也遵守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并且《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