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义务,可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问:张某与李某2001年结婚,育有一女。2008年张某离家出走多年,李某独自扶养女儿。现,张某归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
答:应当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另,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且李某常年照顾女儿,张某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