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免费乘车受侵害能否依法索赔?

军人免费乘车受侵害可依法索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军人与公交单位存在法律关系,可主张赔偿。

问:军人免费乘车受侵害能否依法索赔?

答:您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军人免费乘车,是国家和政府对军人的一种优待措施,军人的乘车费用当地政府已从财政拨付给公交单位。因此军人与公交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依法成立,其有效性不受影响,军人免费乘车,如果受到侵害,是可以依法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