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吗?

军人离婚时是否获得孩子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问: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吗?

答:您好,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 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