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成交价低于房产局评估价,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交付的房款,房产局要求按照评估价交税,合理吗?

实际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且有转账记录,但房产局仍要求按评估价交税,依据税收法规,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问:买房中,实际成交价低于房产局评估价,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交付的房款,房产局要求按照评估价交税,合理吗?

答:成交价过分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按评估价缴纳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