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盟了一个品牌,现在这个品牌被另一家公司收购,请问我能以此要求退加盟费吗?

品牌被收购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若合同未约定收购为解除事由,则需继续履行;若约定可单方解除则可要求退费。

问:我加盟了一个品牌,现在这个品牌被另一家公司收购,请问我能以此要求退加盟费吗?

答:您好,公司之间收购并未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和品牌,原品牌继续在收购公司的名下,由这家公司承继原品牌与您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是如果您合同约定了品牌收购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主张退加盟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修订沿革 新旧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