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支付过执行款后,对方拿着判决书又去执行局申请执行,而执行局也受理了,这样我该怎么办?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吗?

已支付执行款后,对方再次申请执行,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构成虚假诉讼。

问:我已经支付过执行款后,对方拿着判决书又去执行局申请执行,而执行局也受理了,这样我该怎么办?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吗?

答:您好,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不构成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