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若双方没有约定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事前也没有明确约定承运司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在双方运费谈不拢情况下,货车司机可以拒绝卸货并行使留置权来促使货主及时支付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