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