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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您好,证券业协会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有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两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问: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答:您好,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标? 重点可以从四个方面去做审计监督。 一,重要的投融资事项。关注内容围绕投融资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审批程序合规性以及该投...注。 三,大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对外担保程序合法性、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风险等重点关注。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关注公司是否制定了关联方清...
阅读全文...新出台的政策。相关通知文件仅涉及对融资担保方式的限制,而非限制规划指标调整,凯利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30也证明在《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政府...
...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该...
...余本息至今未还。对前述各《抵押贷款协议》和《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所规定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担保的情况如下:一、上述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均规定,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