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当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且实施与遗嘱相反行为视为撤回遗嘱内容。
问: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且实施与遗嘱相反行为视为撤回遗嘱内容。
问: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